旅游资源保护规定

为了加强对长屿硐天旅游景区旅游资源及环境的管理和保护,根据《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》、《温岭市风景旅游管理办法》等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长屿硐天的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:

第一条  凡不符合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,景区内非法建造的寺、庙等建筑要一律拆除。

第二天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山采石、挖沙取土及建坟、移埋骨灰、倾倒废弃物、捕猎等破坏环境和生态行为。

第三条  禁止采伐、放牧,全面实行封山育林,严格保护古树名木。

第四条  禁止在景区林区燃放爆竹、燃烧迷信品、送坟灯等旺火行为,严格防止森林火灾。

第五条  一切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,必须全面保持文物、古迹和景观的真实性、完整性和协调性。禁止损坏文物、破坏景观和生态。

第六条  违反以上规定者,根据《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》等法规规定实行处罚。

 

 
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温岭市长屿硐天旅游实业有限公司